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健宸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曹冠玉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一)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