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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85號原 告 吳文化被 告 邱賀新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1192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9元。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芷萍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