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三合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榮男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618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元) 計息起算日 (年/月/日) 計息末日 (年/月/日) 年利率 金額(元) 1 本金 677,186 677,186 2 起訴前延遲滯納金 677,186 114/11/4 114/12/10 5% 3,432.31 合計 680,6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