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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 告 王素香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蔡文健律師被 告 周玉珍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7,64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9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7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9,876元外,尚應補繳5,499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芷萍附表:(期日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77,643元 利息 3,277,643元 112年8月8日 115年6月16日 (2+313/365) 5% 468,298.86元 468,298.86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745,942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