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 告 程正雄
程建崴被 告 程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486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9月15日及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程正雄及程建崴,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