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97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訴訟代理人 柯文左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1596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13,318,242元、違約金2,970,858元。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006,305元【計算式:8,100,000元+16,617,205元+13,318,242元+2,970,858元=41,006,305元(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388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應補繳390,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類型 起訖日 年息 應付金額 1 利息 自101年6月13日起至115年9月10日止 12% 13,847,671元 2 違約金 自101年6月13日起至115年9月10日止 2.4% 2,769,534元 總計 16,617,205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