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0號原 告 AC000-B113059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被 告 陳○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8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38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案涉及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爰依前開刑事案件之例,不揭露其姓名。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間擔任原告之員工,原告並提供臺南市○區某房屋予被告居住,被告即在該處裝設監視器錄影設備;嗣於112年8月間某日,被告瀏覽監視器錄影畫面找尋小孩遺失的物品時,發現原告與他人曾在客廳進行性行為。詎被告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12年8月30日23時50分許,向原告恫稱:「手上有私密影片,需交付新臺幣(下同)9萬元,才會交出原檔,否則會將影片散布出去」等語,致原告聽聞後心生畏懼,遂委託他人於112年8月31日13時10分許,將現金9萬元交予被告。原告因被告上開恐嚇取財行為,受有財產上損害9萬元;另被告以非法竊錄之影片恐嚇原告,侵害原告之隱私權、人格權,致原告終日生活於恐懼中,身心承受巨大痛苦,情緒崩潰至今無法恢復,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的認定我認罪,也願意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9萬元,但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被告上揭恐嚇取財行為,業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1
14年度易字第1638號(下稱系爭刑案)審理時坦承不諱,系爭刑案判決被告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2頁),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錄得之原告私人性影像恐嚇原告,故意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由權、隱私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㈢茲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逐項敘述如下:⒈財產上損害:原告因被告恐嚇取財行為而損失9萬元,被告自
應賠償原告此部分之財產上損害,且被告亦同意給付(本院卷32頁),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⒉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
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上揭不法侵權行為,其身心承受相當之痛苦,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失,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大專畢業,目前從事○○業,每月收入約4萬元左右,經濟狀況小康;被告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業,每月收入3萬元,經濟狀況普通(本院卷第33頁)。參以被告為圖錢財利益,不顧兩造間之友誼,未念及原告無償提供房屋予被告一家人居住之恩情,反錄得原告私人之性影像向原告恐嚇取財,除嚴重侵害原告隱私權、自由權外,對原告心理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且被告事後未誠心懺悔,取得原告之諒解。兼衡兩造之所得、財產狀況(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萬元(財產上損害9萬元+精神慰撫金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8日(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