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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秀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孫溥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80元(上訴人第一審敗訴標的價額為占用土地總面積0.7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9,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