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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被 告 林姿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8,45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3萬8,499元) 1 利息 73萬8,499元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2月30日 6% 9,954.56元 小計 9,954.56元 合計 74萬8,454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