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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清即良畝田美粧生活館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721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萬86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原告僅繳納1萬4721元,尚欠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112萬3929元 2 利息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10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萬4702元 合計 123萬8631元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