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江彬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明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後,上訴人於115年7月27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爰依減縮後之上訴聲明,重新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元(計算式:2,000元+2,000元×12×10=2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