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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騰雲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基文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馬可先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3,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