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鄭惠萍被 告 謝耀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00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