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李宥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