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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 盧丙申

盧寶才

盧振芳

張中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被 告 李雁志

楊進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5、9、13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盧丙申、盧寶才、盧振芳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1%,餘由原告盧丙申、盧寶才、盧振芳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台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誤載為159-1地號土地)為訴外人盧榮海、盧丙寅與原告盧丙

申、盧寶才、張中形共有,附表所示土地則係因盧丙寅前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分割而來。而盧榮海前於民國87年間有向被告李雁志、楊進誠借款而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萬元、24萬元予被告李雁志、楊進誠,判決分割後前開抵押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地1項本文規定,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自87年4月28日至87年8月28日,存續期間內縱有債權發生,其請求權至遲應於存續期間末日即87年8月28日即可行使,則自是日起算15年之時效期間,計至102年8月28日消滅時效即已完成,且被告李雁志、楊進誠亦未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該債權不再屬該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故該抵押權已無受擔保之債權,然該抵押權之登記仍然存在,自屬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有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如土地所有權上附有不得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第881條之15、第125條本文亦有明文。復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限一旦屆滿,該抵押權即因而歸於確定,凡在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亦即祇要確定時存在之債權,即為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至其已否屆清償期,在所不問(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即喪失擔保債權之流動性,抵押權之從屬性回復,性質與普通抵押權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87年4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等情,可參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則該抵押權即於87年8月28日屆滿並確定,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自前開確定期日開始起算15年,於102年8月28日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亦未到庭或具狀證明其等已於上開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107年8月28日前實行抵押權,依上開規定,該債權不再屬於該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則該抵押權既已無擔保之原債權,惟其登記之狀態仍繼續存在,對原告盧丙申所有如附表編號1、原告盧寶才所有如附表編號5、原告盧振芳所有如附表編號9、原告張中形所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編號1、5、

9、13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至原告盧丙申、盧寶才、盧振芳另主張其等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4、6至8、10至1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上亦有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起訴狀附表土地地號欄已特定),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惟經檢視該部分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限閱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僅存在於訴外人盧榮海之應有部分,故原告盧丙申、盧寶才、盧振芳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對其等之所有權亦有妨害,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5、9、13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丙申 全部 (000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7年 字號:南麻字第004225號 登記日期:民國87年4月2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李雁志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36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7年4月28日至87年8月28日 清償日期:民國87年8月28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盧榮海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00分之11 證明書字號:113南麻字第002145號 設定義務人:盧榮海 共同擔保地號:左列土地 (0002)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7年 字號:南麻字第004226號 登記日期:民國87年4月2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楊進誠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24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7年4月28日至87年8月28日 清償日期:民國87年8月28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盧榮海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00分之11 證明書字號:113南麻字第002114號 設定義務人:盧榮海 共同擔保地號:左列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丙申 24分之5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丙申 24分之5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盧丙申 24分之5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寶才 全部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寶才 100分之39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寶才 100分之39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盧寶才 100分之39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振芳 全部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振芳 24分之5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盧振芳 24分之5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盧振芳 24分之5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中形 全部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