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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洪敏智被 告 謝忠孝

謝張菊謝秀蘭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秀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11時45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謝張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