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5號上 訴 人 李秉諺被 上 訴人 吳品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