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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在杰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陳報本件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單、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之裁判費金額,並繳足裁判費後,將裁判費收據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本件經原告聲請,本院已查詢被繼承人林金好之各項遺產、財產及所得資料,迄今均查無任何遺產資料,原告應依主文儘速陳報遺產清單及其餘事項,並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