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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啓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薰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934元,應繳裁判費1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