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清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6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5,153元+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356,2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