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依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文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4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800元/㎡×面積278㎡×權利範圍1/1=1,6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8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