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徐蔡玉霞
徐僧鴻徐蓉莉徐弘昇被 告 王鄀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稅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