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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 李欣祐訴訟代理人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戴龍律師裘佩恩律師被 告 周珍水(歿)

周杏春周杏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周珍水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憑,爰命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周珍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