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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被 告 成億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妙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1,184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