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天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昆霖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15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 萬140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