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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卜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912元,及其中85,056元,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8,017元【計算式:507,912元+105元=508,017元(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應付金額 1 利息 85,056元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15日 15% 105元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