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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荏評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796元【計算式:本金674,593元+「起訴前」之利息7,203元】,應繳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7萬4,593元) 1 利息 67萬4,593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2月10日 14.99% 7,203.17元 小計 7,203.17元 合計 68萬1,796元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