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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5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被 告 謝雅雪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2,4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91萬325元。 91萬325元 2 利 息 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1月29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5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 1萬2,108元 合計 92萬2,43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