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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5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被 告 謝雅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以115年度訴字第5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0元,該裁定於115年3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足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