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信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淑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