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雲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