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莊維揚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律師被 告 張曉昀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6254號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訴外人陳子桓涉有強制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6254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