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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許凱南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122號詐欺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僱人因本件債權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他字第7122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