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葉傳宗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被 告 黃富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37號公共危險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基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