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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08號原 告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林泰均被 告 陳詩函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88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09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陳冠延原係夫妻(現已離婚),原共同居住於臺南市○區○○路000號11樓,詎被告竟利用其與陳冠延共同住居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之前某日,竊取陳冠延放置於上址客廳錢包內之星展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2115),得手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1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前揭信用卡,以刷卡結帳之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致使原告誤信為陳冠延本人所為,墊付盜刷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03,092元予特約商店,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3,0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1號(下稱系爭刑案)警詢中陳稱綦詳,並有刷卡明細資料、簽帳單等資料附於系爭刑案卷宗可憑,且刑事部分,被告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已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被告竊取他人所有之原告銀行信用卡,進而冒名刷卡消費共503,092元,致原告墊付該盜刷款項受有損害,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並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503,092元,於法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其503,0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8日(見附民卷第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芳聿

附表:

星展銀行信用卡(卡號****-****-****-2115)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 1 113年3月22日 HARU Boutique(臺南市○○區○○○○段00000號) 8420元 2 113年3月22日 Qmomo(臺南市○○區○○○000號) 1萬142元 3 113年3月22日 衣霸服飾(臺南市○○區○○○○○○000號1樓) 4170元 4 113年3月22日 Mon ami(臺南市○○區○○○○段00號) ①2萬3150元 ②2800元 5 113年3月23日 遠麗台南店(臺南市○○區○○○00號) ①9000元 ②7萬7000元 6 113年3月24日 南紡購物中心(臺南市○區○○○○○段000號) 1950元 7 113年3月28日 首爾女神(臺南市○○區○○○○段00號) 2590元 8 113年3月28日 HARU Boutique(臺南市○○區○○○○段00000號) 4430元 9 113年3月28日 遠麗台南店(臺南市○○區○○○00號) 4萬7000元 10 113年3月29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店(臺南市○○區○○○○段000號) 2440元 11 113年3月29日 帝寶會館(臺南市○○區○○○○段000號) 735元 12 113年3月29日 肉吧·燒肉(臺南市○○區○○○○段000號) 906元 13 113年3月29日 旦之美韋芊羽 3255元 14 113年3月29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店(臺南市○○區○○○○段000號) 3萬8400元(帳款分期,首期6400元,餘3萬2000元) 15 113年3月30日 屋企Hairsalon(高雄市○○區○○○000號) 1萬9190元 16 113年4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店(臺南市○○區○○○○段000號) 14萬4000元(帳款分期,首期2萬4000元,餘12萬元) 17 113年4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店(臺南市○○區○○○○段000號) 6300元(帳款分期,首期1050元,餘5250元) 18 113年4月2日 C.H place 1萬1440元 19 113年4月6日 喬安娜服飾(臺南市○○區○○○0段000號1樓) 3萬9000元 20 113年4月7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店(臺南市○○區○○○○段000號) ①1萬3400元 ②6534元 21 113年4月8日 HARU Boutique(臺南市○○區○○○○段00000號) 8930元 22 113年4月9日 WANG CHIU(臺南市○區○○○000號) ①4230元 ②1680元 23 113年4月9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店(臺南市○○區○○○○段000號) 1萬2000元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