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10號原 告 黃玉婷被 告 張貴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5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專員」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德晉」、「Leo」及其他身分不詳之共犯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持偽造之工作證、存款憑證向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轉交上手。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起,向原告佯稱:下載SJTZ投資平台並註冊帳號,賺取投資價差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款項,被告再依指示將款項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其提出刑事告訴後,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6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3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可採。
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有原告所主張前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情事,致原告受有19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之損害190萬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未定有給付之期限,是原告依上開規定併予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日(參附民卷第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0萬元,及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1 114年6月13日14時2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永達醫院1樓 20萬元 2 114年6月16日18時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永達醫院旁 1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