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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山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端被 告 蕭榮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補卷第47、51至61頁)。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