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秀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吳陳秀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按被告人數,補足起訴狀繕本,以及完整記載補正後全體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吳陳秀英已於起訴前死亡,此部分當事人適格即有疑義,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具狀補正吳陳秀英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按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