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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01號原 告 徐健倫訴訟代理人 徐士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少青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53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5,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