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07號原 告 紅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聖被 告 慶瑞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彥豪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15年度營司調字第20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