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3號原 告 蔡田中被 告 王進展
陳昱廷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47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王進展、陳昱廷所分別分配新臺幣(下同)160萬7,671元之違約金,均應減為80萬3,836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337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337元,並諭知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5年2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補卷第3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補卷第45至53頁、本院卷第13頁),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