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訴訟代理人 翁淑蕊被 告 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及後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筑均被 告 顏靖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珺欣公司)於民國114年9月26日邀同被告陳筑均及顏靖凱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00萬元、②150萬元(分2筆金額15萬元及135萬元)、③150萬元(分2筆金額15萬元及135萬元),共5筆金額撥貸,借款期間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20年9月26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0.5%即年利率2.22%。其中任何一期未能依約定日期還本付息時,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須全部一次清償借款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珺欣公司自115年1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催未還,目前尚積欠本金①959,074元、②142,181元、③1,294,749元、④142,181元、⑤1,294,749元及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珺欣公司於115年1月16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定書第11條第2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珺欣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計3,832,93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同意原告的請求,但是目前沒有資力處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及第一類票信資料詢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46,428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