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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林倖米被 告 汪秀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3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經本院囑託合法送達後,表示不願提解到庭(本院卷第37頁),非屬正當理由,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向原告佯稱:可共同投資臺南四草農地、汕尾路農地,將來可以造鎮,獲利前景可期云云,並帶原告前往上開農地查看,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6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90萬元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因上開農地遲遲未辦理交易,原告報警處理後始知受騙。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詐騙之金額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6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其提起刑事告訴後,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136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易字第2044號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另有沒收之諭知)等情,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各1份(本卷第17至26頁)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之事實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佯稱投資農地獲利豐厚而交付690萬元與被告之事實,已如前述,且被告詐騙之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690萬元受有損害,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屬至明,是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賠償690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送達證書參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 時間 匯款金額 給付方式 1 109年2月18日 200萬元 自原告申設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訴外人蔡佩霖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09年2月13日 90萬元 同上 3 109年3月9日 150萬元 同上 4 109年3月9日 100萬元 同上 5 109年3月9日 100萬元 自原告配偶林建丞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訴外人蔡佩霖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09年3月23日 50萬元 自原告申設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訴外人蔡佩霖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690萬元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