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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宜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燕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089元(請求本金1,950,000元+起訴前利息169,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