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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宜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燕玲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