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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68號反 訴原 告即 被 告 黃文雄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反 訴被 告即 原 告1.陳家霖

2.伍桂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34,25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為:㈠反訴被告應將存放於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金專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內之新臺幣(下同)780萬元給付反訴原告。㈡反訴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㈢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74,272元(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77頁)。經查,上開聲明㈠及㈢請求返還金錢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874,272元。上開聲明㈡請求反訴被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定之。又起訴時附表編號1至5土地交易價值為3,181,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6建物之115年度課稅現值為726,900元(見本院卷第33頁),是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908,700元【計算式:0000000元+726900元=0000000元】。依上開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782,972元(計算式:7,874,272元+3,908,700元=11,782,97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34,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芳聿附表:(新臺幣)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當期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土地交易價值 (元) 1 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95 4800 1/1 456,000 2 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80 3700 1/2 148,000 3 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30 3700 1/2 55,500 4 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958 3700 1/2 1,772,300 5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00 1000 1/2 750,000 備註:土地交易價值= 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合計:3,181,800元 6 建物: 臺南市○○區○○里000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