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玉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勺娜等人間請求返還遊戲道具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