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莊再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力慈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624元。惟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施行日期:114年1月1日);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是請求其起訴前之利息者,該利息金額應併算至訴訟標的金額中。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4,1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1,624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元) 計息起算日 (年/月/日) 計息末日 (年/月/日) 年利率 金額 (元) 1 本金 1,714,419 1,714,419 2 起訴前利息 1,714,419 114/10/21 115/4/7 5% 39,689.97 合計 1,754,10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