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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合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石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魏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准予被上訴人抄錄查閱文件,核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