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周佩蓁
郭書銘蔡易高吳毓容律師蘇文斌律師許慈恬律師郭品德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07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86元,尚不足新臺幣92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